三种专利申请的可授权条件如何判断
一、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求
1、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获得专利至少必须满足
§说明书充分公开(A26.3)
§权利要求清楚、简要、得到说明书支持(A26.4)
§实用性条件(A22.4)
§新颖性条件(A22.2)
§创造性条件(A22.3)
§单一性要求(A31.1)
2、外观设计申请获得专利至少必须满足
1)“实用性”条件(A2.4)
§外观设计应当能够在工业品上应用;
§纯粹的艺术作品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2)“新颖性”条件(A23.1)
3)“创造性”条件(A23.2)
4)不与在先权利冲突条件(A23.3)
5)单一性要求(A31.2)
二、三种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条件
1、充分公开要求
1)充分公开要求概述
充分公开要求的实质是要求“能够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而不是仅仅指在技术方案的表达上是否逻辑合理,内容翔实。
(说明书表达形式上的清楚、完整可以借助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补充来实现,而无须自我完备)
2)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具备基本知识、学习能力和应用能力:
§知晓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常识);
§能够获知所属技术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具备应用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具有根据启示将现有技术结合在一起的能力;
§还具有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某些技术信息的能力。
但不具有创造能力(具有获知其他技术领域某些技术信息的能力)
3)不满足“充分公开要求”的情形
以下各种情况被认为无法实现(未充分公开):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2、权利要求清楚、简要,得到支持
1)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2)“支持”的含义
§形式上支持,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存在对应性;
§实质上支持,所述技术手段应当是充分公开、且可以实现的。
3、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用性条件
1)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
§按照申请日时公知公认的科学理论和自然规律判断,具有在产业中应用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已经具体实施。
§制造,是指产品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实施
§使用,是指方法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实施
2)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指整体效果,包括社会、经济和技术效果
不具备实用性的典型情形
§纯手工技艺(不具有产业可应用性)
§无再现性,如偶然烧制出的陶瓷物品
§违背自然规律,如永动机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发明,如敦煌石窟
§人体或动物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无积极效果,如在自然河道中洗矿的方法
§测量人体在极端情况下的生物参数的方法
§无法实现(按照公认常识),如可看见鬼的眼镜
4、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条件
1)新颖性条件概述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现有技术”的定义与判断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3)“抵触申请”的定义与判断
抵触申请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1)任何申请人
(2)在先提出申请
§被审查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
§不包含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当天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及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4)在后被予以公布
§被审查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当天或之后
§但是在在后申请的审查日之前
§本条所称的公布是指:依照专利法第34条规定所作的“国家公布”或者依照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所作的“国家公告”
§PCT国际申请只有在满足细则第114条第1款规定条件时,其国际公布文本和国家公布文本才能被作为抵触申请。
(5)记载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中
§不要求在先申请在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同样的技术方案
4)“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及其效力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宽限期制度的适用:
§适用于三种专利申请:不受“新颖性”表述限制
§适用于所有实质性条件的审查和判断
§包括充分公开要求的审查
§宽限期效力仅仅适用于由申请人自己或对其有保密义务者所为的“在先公开”(规定情形)
§由其他任何人所为的“在先公开”仍然属于现有技术
§宽限期效力仅仅适用于六个月内发生的“在先公开”
§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超出了宽限期(6个月)的,该专利申请不享有宽限期效力,且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5)相关概念的比较
6)新颖性审查基准
判断方式
§在实用性审查之后进行新颖性审查
§单篇现有技术文件对比原则
§在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只能使用一篇对比文件
§现有技术也应当达到A26.3所称的充分公开程度
§对于同一申请中不同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时,可以使用不同的现有技术文件,并不要求从始至终使用一篇对比文件。
§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之间的比较
§本质上是指两个独立完整的技术方案之间的比较
§不是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与现有技术的比较
5、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条件
1)对于创造性标准的理解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现有技术的选择,以及对于是否存在现有技术结合启示的判断标准不同;
§要具备创造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同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应当是非显而易见的;
§或者具有通常预料不到的效果。
2)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原则(三步法)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结合启示
可以考虑的辅助性因素
§解决了长期未能解决的技术难题
§克服了技术偏见
§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3)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原则
与发明创造性判断基本相似,区别主要在于
§现有技术的选择通常着重考虑实用新型所述领域,同时考虑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
§引用现有技术文件的数量较少
§现有技术中关于将区别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应当是“明示”的。
6、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新颖性”审查基准(外观设计相同和外观设计实质上相同)
如果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实质上相同
(1)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
(2)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3)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
(4)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
(5)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7、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条件
不具有明显区别指以下几种情形:
(1)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2)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3)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该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8、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不冲突”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9、单一性要求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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